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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6-17 11:50 聯合報 / 記者林孟潔/台北即時報導
 
荷蘭皇家航空5年前將大中國區銷售業務改組集中至北京,年資26年的吳姓女業務員不願到北京工作,台灣分公司以「不能勝任」終止勞動契約。吳女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,一審認為荷航合法,僅判賠1萬4000元未休假薪資補償差額,二審認定荷航片面更動工作地點,改判吳女勝訴,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吳女1990年3月開始受僱擔任內勤業務員,但公司人事主管2016年6月告知大中國區銷售業務將改組集中至北京,要求她一週後回覆是否願到北京工作,她回覆無意願,但公司卻在同年7月調她到北京,還寄存證信函要求她9月到職,明示「不接受調動或連續曠職三日」將終止勞動契約。

吳女認為調動不合法,她無法配合,荷航台灣分公司以她「無法勝任工作」為由終止勞動契約。她認為,荷航頒定、應視為勞動契約一部分的2011年1月版員工手冊規定,公司因營運需要,才有權變更所屬地勤人員工作地點,且調動地點以台灣為限;況且荷航未提供住宿,沒提供返鄉探親假,只提供有限制使用條件的機票,她得另購機票才能回家,形同減薪。

荷航抗辯,為求永續經營、發展大中華市場,重整全球經營模式,調動吳女是營運必要,且勞動契約從沒說工作地點「僅限台灣」,員工手冊也說可以變更勞務提供地點,公司除了維持和台灣相同的勞動條件,也增加大陸保險和額外工作日加班費,合於法令。

荷航指出,吳女拒絕調動,也不提辭職信,堅持是「非自願提早退休」,要求公司給付500萬退休金、退休人員優惠機票,為使北京缺額招聘新人,才在8月底終止勞動契約,並電匯23萬法定資遣費、預告期間工資,已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。

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荷航解雇合法,但要給付吳女1萬4000元未休假薪資補償差額;但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,台北、北京非一日生活圈,一般人無法通勤上下班,必須在當地租屋、買機票回台,往返一趟機票費就占去吳女五分之一月薪,何況沒租屋補貼,明顯是勞動條件不利之變更。

高院認為,員工手冊規定「地勤人員工作地點可能位於台灣任何地方」,顯然已考量因荷航營運地點遍布全球,而明訂地勤人員工作地點以台灣為範圍,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,荷航須從2016年9月起至吳女復職日止,按月給付7萬6000餘元薪資,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000多元至勞退專戶;荷航上訴,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,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